千赢国际官网首页赵雪梅周波:新时期文化产业效益链构建路径探究——以
发布时间:2024-04-25 11:28:06 | 作者:主关键词2 浏览次数:2

  [作者简介]赵雪梅,济南艺术创作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周波,山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市场经济时代,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艺作品最重要的输出端。对于《讲话》的学习,决不能仅仅局限于其所重点强调的文艺创作,而忽视了它在更大范围的辐射作用。习关于文艺发展问题的新思想、新论断其实已间接地关涉到文化产业。如果能够在更深层次、更度传递《讲话》的创新之维,激活其中的思维碰撞、智慧对接,就必然会将习关于文艺发展新思想和新论断的创新张力延伸到文化产业,使其对文化产业效益链的构建真正具备重要指导意义。

  “文化产业+链”是当前学术界异常活跃、出现频率非常高的的组词方式,产生了文化产业链、文化产业价值链、文化产业生产链、文化产业知识链等概念,其中,价值链被不少学者视为核心概念,如:“所有的合作形式(知识链、技术链和产品链)都以价值链为导向,价值链是产业的核心。”[1]价值链的概念是Michael E. Porter 于1985 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这些互不相同但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价值创造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当前学界各种“文化产业+链”理论,实际上都是围绕价值链理论开展的,而价值链理论所强调的价值不过是单一的经济价值。换句话说,“文化产业+链”诸理论的着眼点各不相同,但都以经济价值增值为终极诉求,维护的是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根本原则。这似乎无可厚非。固然,“文化产业既然是一种产业,其在生产流程、市场定位和价值目标上,就必然要蹈入作为产业而固有的辙轨之中,这无疑是保障其实现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2]同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精神生产,有其特定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特征,即意识形态属性,这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但当谈及文化产业+链这一中观操作层面时,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忽略了其中的社会效益承载呢?难道社会效益根本无法在实践操作中实行吗?而作为现实中的表征的,正是文艺生产中所出现的一些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的现象:一些文化企业缺乏现实担当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感,一味片面地追求商业利润,这已成为文化产业运行中难以克服的顽疾。

  以习讲话作为构建文化产业效益链的指导思想,其创新张力沿着两个向度展开:一是催生文化产业效益链的概念,并使其研究获得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相结合的方和理论活力。首先,要求从理论建构抓起,中观操作层面“文化产业+链”理论的建构就是一个重点,但恰恰是“文化产业+链”理论中存在着严重的社会效益缺位,有鉴于此,急需为其“补钙”,补精神之钙、社会效益之钙。考察现有的“文化产业+链”诸概念,会发现无论其字面义还是内涵均已被经济价值增值充塞,有必要建立一个全新概念,一个内在地蕴含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向诉求的概念:文化产业效益链。在上述意义上,习讲话催生着文化产业效益链的概念,并为其提供了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融合视角。其次,习关于“应该用现实主义精神和浪漫主义情怀观照现实生活”、“优秀的文艺作品,最好是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等科学论断,蕴涵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思想智慧和方,为之注入了充沛的理论活力。二是以联系的眼光,深化、细化习讲话的辐射力与影响力。对习讲话的研究不能只局限于字面含义,应有联系的眼光和深化、细化的研究视角。

  文化产业效益链的基础是文化产业生产链。文化企业本身具有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然价值诉求,却不具有社会效益的必然价值诉求。具有前者,文化产业生产链才拥有得以建立的内在的、涌动的力量,释放出生气勃勃的生产力;不具有后者,则使其犹如脱缰的野马,常有逸出社会效益轨道之举。这就要求政府伸出“有形之手”,对文化产业生产链进行顶层设计,并按照其标准,以有效的管理干预文化产业生产链的自然形成进程,使之从自发的生产链向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效益链跃迁和蜕变。总之,如果把文化产业生产链视为文化企业进行文艺作品生产的自发过程,而文化产业效益链则是介入了政府管理和规制、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统一的升华之后的文化产业生产链(如图1)。

  文化产业生产链的链式结构可以用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描述:发端环节、中心环节、靶向环节。发端环节是创意生成环节,中心环节是文化企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组织文艺作品生产、传播、销售、开发衍生产品的环节,靶向环节是价值目标的确立和实现环节,实现图1中称为结果。这个结构称之为三链端结构。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靶向环节,即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就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组织创意的生成和文艺生产的全过程。由于自发的文化产业生产链仅仅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终极诉求,舍弃了社会效益的价值诉求,必然会在发端环节与中心环节产生诸多不良倾向。要使文化产业生产链上升为文化产业效益链,就要采用讲话所强调的经济价值增值和社会人文价值建设相统一的融合视角,对文化产业生产链进行社会效益管理,重点是对文化产业生产链的三链端结构进行介入改造,在其每一环节都为文化企业对经济效益、利润最大化的片面追求套上社会效益的嚼勒,使其向着有益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方向转折,保证其向着文化产业效益链的三链端结构成功跃迁和进化。

  文化产业应当是将精魂与灵智栖驻和涵寓于其物性躯壳中的产业,在生产链价值目标的定位上,要有一体两面的双重价值标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深层次渗濡。当把文化产业生产链的靶向环节定位在经济效益上时,就必须同时绑定社会效益这一目标,并以后者为终极目标。

  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的最高境界而言,无需政府规制,二者也可自然实现统一:某些具有普世价值的作品,社会效益越大,越能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市场就越大,经济效益也越大。问题在于,文化企业并无社会效益的必然价值诉求,却总是有着攫取最大利润的资本意志,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与悖反。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文化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社会效益,甚至铤而走险、触犯法纪的行为。二是很多文化企业或文艺工作者在生产、创作文艺作品时,在不碰触、不突破“底线”这种低要求下,文艺创作出现了种种不良倾向:娱乐至死倾向、去化倾向、去经典化倾向、去民族化倾向、低俗和倾向等等。这样的作品可能有巨大的商业利润,却和未突破“底线”的低下社会效益形成了强烈的落差。解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间的这种矛盾与悖反,关键是要解决好文化产业效益链发端环节、中心环节的建构问题。

  “在文艺创作方面,也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习主席所批评的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根源何在?如何改变?主要原因在于文化产业生产链发端环节建构出了问题。

  文化产业是创意开端、内容为王的产业,文化产业生产链的发端环节就是创意生成。文化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种价值目标必然会深深影响着其创意生成方式与围绕市场组织生产的方式。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大批文化企业对市场风向标跟风模仿,比如,影视剧市场出现了文化企业扎堆上间谍戏、宫斗戏等时髦题材戏的现象,“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作品和“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随之出现。其发端环节正是抄袭、模仿他人创意,而抄袭、模仿与创意的内涵背道而驰,谈不上有多少社会效益。虽然这种作品中的一部分可能因为调动了某些市场要素而使文化企业获利,但绝不可能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何建构文化产业效益链的发端环节呢?这就要遵循创意生成的规律。

  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的电影、戏剧、电视剧、图书、绘画等,多是以文学文本作为蓝本与源头,文学创作中的创意来自作家个人的才华和灵感。从生成来源看,创意可以分为主要依赖抽象思维+技术开发型、主要依赖形象思维+新信息型两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与计算机、建筑、设计、管理等行业领域中的创意均属第一类,而文化产业中的创意则属于第二类。作家的创意属于主要依赖形象思维+新信息型,新内容、新信息对他们来说极其重要。受众永远要求新作品表达新内容,这就要求作家不断深入生活,从生活中获取新信息,正是这些新信息经由作家天赋的才华和跃动的灵感加工成为新创意,表现为现实题材的作品。新创意的生成路径还有另外两种,一是挖掘传统文化生成新创意,表现为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二是靠想象力的驰骋和游戏生成新创意,表现为玄幻题材的文艺作品。这两种创意生成途径似乎不需要作家深入生活,其实不然,无论挖掘传统文化还是驰骋想象力,都要站在现代需求的立场,接通现代人的生活逻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那么,作为一种特殊产业的文化产业是否要遵循《决定》所提出的这一规律呢? “宗教、家庭、国家、法律、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形态,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3]文化产业虽然有其特殊性,也要受生产普遍规律的支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组织文化生产的全过程,正是文化产业生产链中心环节的主要内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做市场的奴隶似乎仅有一步之遥,但二者的性质其实截然不同,前者虽然要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来配置资源,但始终掌握着对市场的主动权;而后者则完全为市场所左右,失去了利用市场的主动权。事实上,很多文化企业、文艺工作者已经做了市场的奴隶,在不顾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直接导致了种种文艺乱象发生。如何解决文化产业生产链中心环节向效益链中心环节转折升级的问题呢?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做市场的奴隶两者间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前者遵循一条严格的界限,退守在界限之内,而后者却越过了界限。这条界限是什么呢?就是社会效益。正是这条界限导致两者距离虽近,却有鸿沟相隔,我国所提倡的文化产业以为市场为导向、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有前提条件和伴随条件的,即是要保这条证所生产的文艺产品的社会效益,在文艺生产过程中,要如影随形地伴随着对其是否符合社会效益的检查、检验、反馈。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降低准入门槛是我国的一项拓宽投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但降低准入门槛决非降社会效益之门槛,社会效益的门槛任何时候都不能降低,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提高。当前,国家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了文化生产和营销的审批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对那些预期可以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国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通过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投资方式予以支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可以生产什么文艺作品,不可以生产什么文艺作品,这些都是国家用以规范文艺作品市场准入门槛的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使走到阳光下的文艺作品做到了在社会效益方面不突破、不触碰“底线”。但这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管理,促使文艺生产向道德“高原”、精神“高原”挺进才是高级阶段的管理。高级阶段的管理主要依赖文艺作品投放市场后的评价、反馈与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经过了市场检验和科学评价阶段,对于那些经济效益虽不突出,但充满正能量、有巨大的社会效益的文化精品进行奖励与扶持;对于那些虽然经济效益较高,但社会效益低下,存在娱乐至死、去经典化等不良倾向的文艺作品予以适度的批评和惩戒,并将此评价、奖惩办法制度化,长此以往,文化企业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赢的良性循环机制必会建立。在这方面,我国已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手段: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税率调控,引导文化生产方向;实施财政补贴,扶持文化精品生产等。但整体而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对文化产业进行高级管理的需要,尤其是我国对投放市场后的文艺作品的及时评价、反馈、奖惩机制还非常滞后。虽然国家设立了多种奖项用以扶持文艺精品,但在时效上比较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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